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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法规

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建存在贡献的人可以多分该遗产房屋吗?

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建存在贡献的人可以多分该遗产房屋吗? 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那就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翻建宅基地房屋之时,总是有一个或者多个继承人对房屋翻建出力较其他的继承人为多。这样,一旦被继承人过世没有留下遗嘱而适用法定继承时,这些对宅基地房屋翻建作出过贡献的继承人就会要求多分,他们的这种要求到底是否合理呢? 首先,在被继承人生前就翻建宅基地房屋的,主导房屋翻建的人是被继承人,属于被继承人自己对自己的房屋的翻建,既然是被继承人自己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那么翻建后的房屋的所有权也是被继承人自己的,不存在别人拥有份额的问题。因此,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对被继承人生前翻建房屋作出贡献的人不能够以翻建的房屋自己占有部分份额而进行多分。而对翻建做出较多的贡献,也不属于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形。因此,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的遗产分割中,其不能以自己对翻建房屋有贡献而多分遗产房屋的份额。 其次,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中,对被继承人生前翻建遗产房屋存在贡献的人不是要求多分遗产房屋份额而是主张相应的补偿的。此时因为其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的翻建房屋中存在贡献,而不是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的擅自翻建,关于在被继承人过世后部分继承人擅自翻建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翻建、扩建宅基地上的遗产房屋的怎么处理》这篇文章中已经做出说明,感兴趣的可以看看。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翻建房屋确实做出贡献,要根据法院开庭查明的事实,分别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是存在贡献的继承人主动给予的财物赠与支持,则不应当进行补偿;如果是亲属间的无偿帮扶,也不应当进行补偿。如果是借钱给被继承人进行房屋翻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属实的,则要偿还该笔借款,就是从遗产房屋中先补偿债权部分的费用,剩余的再作为遗产来继承。